黄山富锐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黄山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457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申请人:黄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黄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MA2MTENJ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0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以其所有的位于无为市无城镇都市花园水榭花都4幢103室房地权证无房字第××号房产、***以其所有的位于无为市无城镇浅水湾小区12幢301室【房地权无房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了保护被保全财产人的利益,担保财产也应予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0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的担保财产即其所有的位于无为市无城镇都市花园水榭花都4幢103室【房地权证无房字第××号】房产、***的担保财产即其所有的位于无为市无城镇浅水湾小区12幢301室【房地权无房字第××号】房产; 三、上述保全措施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