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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宁波市海曙石碶万坤建材经营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初17327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波市海曙石碶万坤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30203MA2928NAXP)。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万国新村中区3幢12室(宁波万国商城)。 经营者:***,该经营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鄞州区开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 被告:宁波盛世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34061261XR)。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凌云路1315、13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宁波市海曙石碶万坤建材经营部、***、宁波盛世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