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恒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射洪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存款1014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