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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恒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射洪执字第5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恒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射洪执字第572-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存款。现因该案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