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亚恒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大亚恒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兴联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10675号
原告:四川大亚恒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永盛片区)。
法定代表人:常泽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智杰,四川贞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兴联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战旗村********。
法定代表人:郝晓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大亚恒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兴联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大亚恒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兴联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元,由被告成都兴联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吕丽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