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89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石桥镇祥平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26942671F。
法定代表人:王艾宏。
被执行人:周勇,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依据(2021)川0504民初5871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周勇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周勇所有的银行存款17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亚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