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绥宁县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绥宁县庙湾国有林场、陈代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527民初1056号 原告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长征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778800252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居民。 被告绥宁县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工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757431506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绥宁县庙湾国有林场,住所地绥宁县梅坪乡木兰田村。 负责人***,该林场场长。 第三人***,男,汉族,1961年9月23日出生,居民。 本院在审理对原告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绥宁县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绥宁县庙湾国有林场、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绥宁县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绥宁县庙湾国有林场、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630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