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5执异54号
异议人(案外人):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绥宁县长铺镇长征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邓志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在本院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扣留被执行人**在洞口县国土资源局的竹市镇龙潭村土地开发工程款、黄桥镇东林村旱改水项目工程款、黄桥镇林江村土地增减项目工程款总计305476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法院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扣留的工程款305476元属于案外人和湖南梦故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洞口县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不是被执行人**的,该款与**无关。因此,请求法院停止扣留此款。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是该工程的承包人,李以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工程地上在黄桥镇邻江村,**向公司缴纳2-3%的管理费,公司只是名义上的承包人,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未提出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2018年6月6日,洞口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程建设指挥部与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洞口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明丰)片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为1082700元,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拨付将通过乙方银行基本账户以非现金形式结算。2018年8月6日,工程竣工,工程款也付至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本账户,仅余部分质保金未付,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款后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将款再付给**,也未能查实**承包该项目向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2-3%的管理费。
本院认为,洞口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程建设指挥部与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洞口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明丰)片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款由洞口县国土资源局付至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本账户,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款后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将款再付给**,也未能查实**承包该项目向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2-3%的管理费的相关依据。故不能认为该工程是**以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的,因此,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扣留被执行人**在洞口县国土资源局的竹市镇龙潭村土地开发工程款、黄桥镇东林村旱改水项目工程款、黄桥镇林江村土地增减项目工程款总计305476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対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唐贤朝
审判员  李同改
审判员  王立保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贺子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