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27民初1457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绥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范军,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宁县关峡苗族乡花园阁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绥宁县关峡苗族乡花园阁村。
法定代表人:段雨清,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杰,男,村民。
第三人: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绥宁县绿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5277880025293,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长征路**。
法定代表人:邓志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绥宁县关峡苗族乡花园阁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48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肖鸿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丽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