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绥宁县庙湾国有林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27民初906号
原告: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绥宁县绿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长征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77880025293。
法定代表人:邓志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阳,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居民,住绥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武林,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宁县庙湾国有林场,住所地绥宁县梅坪乡木兰田村。
负责人:向长征,该林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宁县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曾维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甫成,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代文,男,汉族,1961年9月23日出生,下岗职工,住湖南省绥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平,湖南绥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曾祥阳,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居民,住绥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绥宁县庙湾国有林场、绥宁县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陈代文、曾祥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绥宁县庙湾国有林场、绥宁县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陈代文、曾祥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29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6292.5元,由原告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楚华
人民陪审员  于 鑫
人民陪审员  郑红彪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林玉娟
书 记 员  杨如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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