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102民初849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泉州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某某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福建省某某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福建省某某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某某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计987.5元,由福建省某某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