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
委托代理人***,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盈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盈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