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铭威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铭威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京0115执异9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铭威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尤家坟村村委会西15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同方国环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40号楼8层8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铭威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威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同方国环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铭威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铭威公司述称,铭威公司与同方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同方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作为同方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630万元,实缴出资600万元,未缴出资30万元。现同方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了破产原因,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特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同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铭威公司与同方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5民初199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铭威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京0115执862号。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同方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同方公司于2008年12月23日登记设立,当前注册资本3500万元,股东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该公司章程记载,***认缴出资数额630万元,出资期限为2028年12月21日。 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以司法专递的方式向***的户籍地发送传票,邮件显示未妥投退回。铭威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的其他有效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认定,需要查明股东是否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本案中,本院无法与***取得联系并进行有效送达,在执行程序难以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程序权利的情况下,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故对于铭威公司提出的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世纪铭威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