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安联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昆山市亘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国泰土地整理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1544号 原告:昆山市亘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开发区东城大道9号龙成国际钢材市场23号楼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国泰土地整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9号楼东二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被告国泰土地整理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旗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立新路281-289号(单)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广安联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3号楼2505(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山市亘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国泰土地整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旗桑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广安联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 被告国泰土地整理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国泰土地整理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案涉票据的出票人及承兑人,是本案的主要被告,应优先确定国泰土地整理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作为持票人,有权依照票据法的规定,选择对涉案汇票债务人的一人或者数人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上海旗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内,系本院辖区,原告据此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因此,被告国泰土地整理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国泰土地整理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国泰土地整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