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安联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国泰土地整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昆山市亘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辖终4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泰土地整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9号楼东二层1号。
法定代表人:袁海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亘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开发区东城大道9号龙成国际钢材市场23号楼7室。
法定代表人:周莲。
原审被告:上海旗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立新路281-289号(单)1层。
法定代表人:付桂美。
原审被告:北京广安联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3号楼2505(园区)。
法定代表人:陆潇。
上诉人国泰土地整理集团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2)沪0120民初115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国泰土地整理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系案涉票据的出票人及承兑人,也系本案主要被告,本案应优先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上海旗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故原审法院认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玮
审 判 员  孙雪梅
审 判 员  杨仁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陆俊杰
书 记 员  倪冯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