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安联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财保101号
申请人: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50号附13号。
法定代表人:蒋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泽宇,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国泰土地整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9号楼东二层1号。
法定代表人:袁海滨,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广安联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3号楼2505(园区)。
法定代表人:陆潇,经理。
申请人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泰土地整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广安联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国泰土地整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广安联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63万元。申请人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国泰土地整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广安联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63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 蕾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付晨晨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