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怀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怀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广得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7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京怀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供电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金立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颖,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广得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绿景苑4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谢家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北京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京怀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广得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京怀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市京怀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京怀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 940元,减半收取41 970元,由上诉人北京市京怀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沈 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向 玗
法 官 助 理   秦嘉泽
书  记  员   任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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