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程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8民初193号
原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三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某、重庆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本案中,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本院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多收取的予以退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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