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桦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92民初80号 原告:天津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5.66元,减半收取计897.83元,由天津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