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92民初80号
原告:天津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5.66元,减半收取计897.83元,由天津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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