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5741号之一
原告:上海新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3、4层。
法定代表人:顾莲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律成,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银海,男,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爱默生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旺路1313号1幢。
法定代表人:金元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明亮,男,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市闵行区龙柏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黄桦路85弄1号。
负责人:刘雨君。
原告上海新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爱默生电梯(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闵行区龙柏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新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新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新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奕含
书 记 员 陈奕含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