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默生电梯(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新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爱默生电梯(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5741号之二
原告:上海新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3、4层。
法定代表人:顾莲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律成,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银海,男,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爱默生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旺路1313号1幢。
法定代表人:金元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明亮,男,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市闵行区龙柏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黄桦路85弄1号。
负责人:刘雨君。
原告上海新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爱默生电梯(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闵行区龙柏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奕含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