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默生电梯(上海)有限公司

天津市成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欧开西弗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6412号
原告:天津市成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68号余门1-2-302。
法定代表人:郝以彬,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昆,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雯,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欧开西弗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外环东路3699号东丽创意产业园A座二层A226座。
法定代表人:高建华。
被告:爱默生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旺路1313号1幢。
法定代表人:金元浩,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成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爱默生电梯(上海)有限公司,天津欧开西弗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成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成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天津市成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薛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旷弯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