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2民初2556号
原告:中天威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409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344418267U。
法定代表人:常娜。
被告:河北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369号华祥大厦1001、1002、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329366486。
法定代表人:胡振收。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天威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天威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天威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中天威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