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2民初2534号
原告:中天威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常娜。
被告:河北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号华祥大厦**************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收。
原告中天威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天威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严子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