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威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天威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2民初564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中天威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409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344418267U。
法定代表人:常娜,职务:市场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核,系北京众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369号华祥大厦1001、1002、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329366486。
法定代表人:胡振收,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宇,系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天威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0年4月20日,原告中天威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天威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95元,由原告中天威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 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