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重型起重运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石化重型起重运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1829号 申请人:中石化重型起重运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1号院1号楼二层206-5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首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山镇政府大院南楼MFS1018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中石化重型起重运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工程公司)诉北京首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高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石化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首高公司名下存款12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对保全金额不足部分申请保全电建公司名下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开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为中石化工程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石化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提供了有效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保全被申请人北京首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2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如第一项保全财产不足1250万元,则对不足部分,保全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石化重型起重运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