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4637号
原告:中石化重型起重运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1号院1号楼二层206-5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石化重型起重运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均不服浙甬劳人仲案(2022)287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先于原告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12民初3263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