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重型起重运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石化重型起重运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4637号 原告:中石化重型起重运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1号院1号楼二层206-5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石化重型起重运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均不服浙甬劳人仲案(2022)287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先于原告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12民初3263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