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8民初2993号之二
申请人:陕西京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UR64716。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区XX号楼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盛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56947274XW。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X区XX路XX号XX幢XX层XX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京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盛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全部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程序合法、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第一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中盛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