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7393号之一
原告:北京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盛坊路1号3幢6层6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铜达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市经济开发区南门(石门桥马村人民法庭南行20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与被告**市铜达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达门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铜达门窗公司向中***公司退还货款360158元;2.判令铜达门窗公司支付中***公司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所产生的罚款损失96548.85元;3.判令铜达门窗公司向中***公司支付保管费用(按15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至铜达门窗公司实际接收不合格产品之日止);4.判令铜达门窗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中***公司与铜达门窗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就采购铝制防火门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书》,中***公司系采购方,铜达门窗公司系供货方。合同详细约定了铝制防火门的产品规格(厚度3.0mm)、型号及争议管辖法院等,后中***公司履行了全部货款支付义务。但因铜达门窗公司提供的铝制防火门未达到合同中约定的门的厚度,涉案铝制防火门被要求全部作退场处理,且因为涉案铝制防火门厚度不足的质量问题,中***公司被业主罚款96548.85元。中***公司要求铜达门窗公司更换、重做,其置之不理,导致中***公司不得不暂时代为保管,且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故中***公司诉至法院。
铜达门窗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铜达门窗公司所在地与合同履行地均在河北省**市。本案双方在《产品购销合同书》中并没有明确约定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约定的“若乙方违约则在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甲方违约则在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约定不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铜达门窗公司并没有违约,因此不应按照该约定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所以,本案应移送至河北省**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公司依据其与铜达门窗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书》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铜达门窗公司返还货款、支付损失及保管费用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中***公司与铜达门窗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书》第七条约定:“若不能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双方约定:若乙方违约则在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甲方违约则在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公司主张该约定是指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任选其一进行诉讼。中***公司的该项主张与前述约定的文意明显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根据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首先要判断本案是“乙方违约”还是“甲方违约”,但对当事人违约的认定属于实体审理范畴,无法在管辖权审查阶段予以确定,故上述约定属于约定不明,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首先,铜达门窗公司系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为河北省沧州市**经济开发区。其次,案涉合同对履行地点并无约定。中***公司系案涉买卖合同的买方,虽然其诉请铜达门窗公司返还货款、支付罚款及保管费等,但其诉求指向的均是卖方的“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本案合同标的为非不动产,铜达门窗公司系交付标的物的一方,故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无论依照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本案均应由铜达门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河北省**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市铜达金属门窗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男
书 记 员 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