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盛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大德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中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7138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大德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顺义道中储大厦41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盛坊路1号3幢6层6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大德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大德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大德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大德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5元、保全费1,482元,均由原告天津市大德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