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40264号
原告:北京泽瑞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东路太阳园13号楼4层4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科锐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北村团河路东2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泽瑞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科锐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原告北京泽瑞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科锐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北京泽瑞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科锐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泽瑞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北京中科锐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泽瑞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科锐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