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ʡ�����гǽ�������Ժ
Ö´�вö���
(2023)琼0271执591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锐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940568068,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北村团河路东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亚大兴首邑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6795485X9,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南田开发区陶然湾小区1#楼商务中心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锐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大兴首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琼0271民初120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三亚大兴首邑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前向原告北京中科锐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50元;三亚大兴首邑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时间支付款项,则被告除支付工程外,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支付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名下银行存款123706.39元至本院当事人案款账户。
本院认为,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到账的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用于偿还本案的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至本院当事人账户的123706.39元中121976.39元的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锐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余款1730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不予执行民事判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