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锐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锐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52370号
原告:北京中科锐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北村团河路东22号。
法定代表人:石雪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友,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男,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中科锐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首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里二区1号楼地下一层1-4-1023。
法定代表人:杨倩,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中科锐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首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5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15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付清日止)。事实及理由:2018年7月19日,原、被告签订《四路通B区二段策研院办公室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暂估总价按150万元计算,实际结算按工程竣工结算单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质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后返还。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原告按期履行了义务,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被告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2018年7月19日双方签订合同,工程已完工,2019年4月30日验收,工程已过质保期无质量问题。原告未就涉案工程向被告提交工程结算,双方达成一致工程结算款为120万元。2019年5月31日双方签订《工程款冲抵房款协议书》,就涉案工程款冲抵威海山水文园福海项目XX房屋的购房款事宜进行约定,其中第二条约定原告应收工程款120万元作为冲抵原告指定的购买人购买房屋的应付等额购房款,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涉案工程款。因双方已经就涉案工程款冲抵房款达成一致,且原告主张的拖欠150万元工程款属于合同暂估总价,最终的结算价虽然没有经过公司的结算审核流程,但双方已经通过《工程款冲抵房款协议书》认可工程款应付款项为120万元,双方同意原告将应收工程款冲抵其购买指定房屋的购房款,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9日,原告(施工单位、乙方)与被告(建设单位、甲方)签订《四路通B区二段策研院办公室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四路通B区二段策研院办公室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工程地点北京市朝阳区XX项目,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工期55个日历天,合同价款价税合计暂估总价150万元;乙方按甲方指令组织人员进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税合计暂估总价的20%;全部设备进场并经甲方到货验收合格、书面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税合计暂估总价的70%;安装调试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税合计暂估总价的80%;甲乙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质保金为结算价款的5%,保修期届满,经甲方及物业公司书面确认合格,甲方扣除保修期内所发生的保修费用后,将剩余质保金无息返还乙方,甲方委派工程部门XX为现场代表,监督、检查工程的质量,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问题,并参与验收工作;保修期2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对上述工程进行了施工。
审理中,原告主张其于2018年7月19日进场施工,2019年4月30日竣工,工程已经被告验收合格,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该验收证书载明:合同金额150万元;验收评价合格;工程于2019年4月30日已完工/供货及安装完毕,已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工程/设备/材料质量验收合格,保修期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该验收证书未加盖被告公章,落款有《四路通B区二段策研院办公室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中载明的被告代表“门XX”签字字样。
2019年5月31日,被告(甲方)、原告(乙方)、案外人山东XX公司签订《工程款冲抵房款协议书》,约定:就《四路通B区二段策研院办公室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冲抵威海山水文园福海项目XX房屋的购房款达成协议,乙方申请以原合同项下的乙方应收工程款120万元作为乙方指定购买人购买丙方的“威海山水文园福海项目XX号房屋及XX号地下车位”的等额购房款及车位款,购房款总价为2441575元;甲方、丙方同意乙方以原合同项下乙方应收的工程款120万元作为冲抵乙方指定的购买人购买丙方房屋的应付等额购房款,即甲方不需另向乙方支付上述工程款,上述工程款转为甲方代乙方指定购买人向丙方支付的等额购房款;本协议工程款冲抵购房款的差额为1241575元,乙方承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另行将差额部分全额补足、支付给丙方;乙方指定购买人购买上述房屋后,如发生退房、出售、出租等情况,均与甲方、丙方无关,乙方同意任何时候均不再向甲方主张本协议附件2所列的原合同项下的乙方应收的等额工程款。该合同附件2包括《资金支出审批单》等。审理中,原告主张《四路通B区二段策研院办公室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项下工程款150万元,原、被告约定以XX房屋折抵工程款120万元,但因该房屋设有抵押,无法办理过户,故工程款冲抵房款协议实际并未履行。原告提交《资金支出审批单》,其中载明:申请单位为被告;合同名称:四路通B区二段策研院办公室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合同金额:150万元;本次申请付款金额120万元;结算状态:否;合同付款条件:安装调试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税合计暂估总价的80%。该审批单有“门XX”签字字样。原告就《工程款冲抵房款协议书》未履行的主张,提交(2020)京0105民初52517号判决书。
2021年4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京0105财保4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价值150万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四路通B区二段策研院办公室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双方形成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原告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且经竣工验收合格,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被告虽签订《工程款冲抵房款协议书》,但结合查明的事实,该协议书未能实际履行,故被告仍应按《四路通B区二段策研院办公室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资金支出审批单》列明的工程款付款。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本院根据双方约定及实际情况确定。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首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中科锐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工程款150万元;
二、被告北京首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中科锐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4月30日的利息损失10万元,并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给付原告北京中科锐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2021年5月1日起至工程款150万元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北京中科锐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北京首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首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童雪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常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