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锐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北京山水文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锐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5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山水文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武基村甲8号5号院(平房)。
法定代表人:宋亚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欢欢,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科锐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北村团河路东22号。
法定代表人:石雪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男,男,1988年5月1日出生,北京中科锐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上诉人北京山水文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山水文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科锐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科锐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88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水文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欢欢,被上诉人中科锐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雪涛、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对山水文园公司进行合法送达,存在程序问题,故本案发回重审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882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山水文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夏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常欣
书 记 员 吕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