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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电凯尔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国梁众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民终10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职务不详。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24)川0184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收到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甲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