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民终38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诉人北京某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1民初8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某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某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北京某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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