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电凯尔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电凯尔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5民初8215号 原告:北京中电凯尔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院33幢B栋5层5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中电凯尔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凯尔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 中电凯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电凯尔公司与***无需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中电凯尔公司无需支付***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6月19日期间工资31395.68元;3.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中电凯尔公司对***的辞退属于合法辞退。第一,在***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7月9日旷工期间,中电凯尔公司穷尽所有方式催促其返岗复工,如病情严重则履行相应的病假手续,且将旷工后果明确告知。***在明确知悉员工手册内容及上述通知的情况下,对公司再三催促置之不理,无视公司管理规定,公司迫于无奈,行使管理职责,对***作出辞退决定,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恢复劳动关系;第二,2021年9月28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并办理住院,2021年10月13日出院后,自2021年10月15日即正常出勤上班至2022年6月17日。中电凯尔公司在第一时间协助其进行工伤认定。***出院并在公司正常提供劳动八个月后,向公司主张其处于停工留薪期,但***的情形显然不符合停工留薪期的条件。中电凯尔公司无法确认其病情,提出合理质疑,要求***出具有效诊断证明及休假说明,并多次通过面谈、邮件、电话等方式要求其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申请。上述合理要求均被拒绝,***在拒绝以上要求后便无故旷工。鉴于以上,应视为其放弃停工留薪期待遇。第三,从程序上看,中电凯尔公司在辞退过程中慎之又慎,履行了能尽到的所有通知义务,与工会多次协商沟通,催促其返岗复工说明情况,均被辜负。另外,仲裁关于***的工资基数错误,裁决书未列明应支付的工资金额的计算方法。综上,中电凯尔公司认为该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中电凯尔公司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曾到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对中电凯尔公司提起劳动仲裁。丰台***于2023年3月6日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5985号仲裁裁决书。***不服上述裁决,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区法院),该院于2023年3月17日收到诉状;中电凯尔公司亦不服上述裁决,诉至本院,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收到诉状。由此可见,***和中电凯尔公司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丰台区法院和本院起诉,且丰台区法院对***所起诉的案件的受理时间早于本院对中电凯尔公司所起诉案件的受理时间,故后者应移送至丰台区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