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电凯尔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中电凯尔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被申请人河北常山泰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特38-1号
本院于二0二0年六月二十二日对申请人北京中电凯尔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河北常山泰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作出的(2020)津01民特3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津01民特38号民事裁定书中“北京中电凯尔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补正为“北京中电凯尔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审判长  刘美茹
审判员  张 璇
审判员  史军锋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红星
书记员屈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