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地大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地大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北方企业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4民初8227号

原告:北京中地大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齐之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启,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本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北方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马池口村。

法定代表人:林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久,北京张国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民,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中地大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大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方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北企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地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启,被告北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久、刘泽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地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勘察费536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1月,原告中地大公司同被告北企公司签订了《昌平区马池口村回迁楼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编号:(2011GK)11-12,标的是原告为被告所承建的《昌平区马池口村回迁楼》工程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工作。承接方式是“委托”。勘察费总款项为536 000元。实际开工日期为2011年11月25日,实际完工日期为2011年12月14日。合同签定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了工程勘察,并于2011年12月15日向被告提交了《昌平区马池口村回迁楼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初勘)》,勘察编号:(2011GK11-12)。按照合同条款4.2.2条之规定“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7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一次付清其余费用,计536 000元”,现因被告原因勘察费一直未支付给原告,且经原告多次催要勘察费,被告人员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综上所述,被告违反了合同书的约定,单方面地推翻合同书规定的付费有关条款,无理拖欠原告勘察费,且经原告多次催要勘察费,被告人员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北企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及理由,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全部诉求。第一,本案原告诉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按照合同约定,涉及工程款是在本案原告提交成果资料7天后一次性付清,2011年12月15日原告提交成果,按照当时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2年,原告已丧失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作为甲级设计单位,隐瞒我方没有必要做勘查事实,导致我方做出错误认识,签订合同,本案原告行为是欺诈行为,是侵权行为,是违反诚信和善良风俗的行为,2011年项目还没有立项,时间节点的下一步是城市规划研究院做详细方案,事实上项目2014年到发改委立项,之后进行招投标,工程在当时时间节点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当时以前领导发现这个项目没有任何作用,所以表示不应该给钱。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中地大公司(发包人)与北企公司(勘察人)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昌平区马池口镇回迁楼。工程建设地点: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马池口村,工程规模、特征:区内拟建住宅楼多栋,地上16层,地下3层,框架剪力墙结构,筏板基础,占地面积约1100亩,工程勘察任务与技术要求:按阶段设计要求提供勘察报告,承接方式:委托,预计勘察工作量;设计钻孔103个,钻孔深度30-40米,总进尺3350米。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2.2本工程勘察费536 000元,合同生效后设备进场3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的50%,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7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一次付清其余50%工程费用,计536 000元……。合同落款处有甲乙双方签字及盖章,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处签字人为白燕声。

庭审中中地大公司向本院提交《勘察成果资料交付单》,内容:1.昌平区马池口村回迁楼岩土工程勘察报告4套(纸质);2.(电子版成果已发邮件),收件人处有白燕声签字,时间为2011年12月25日,庭审中北企公司对交付单真实性予以认可。庭审中中地大公司向本院提交工作联系单,证明其于2017年11月28日向北企公司催要过勘察费,2018年1月5日白燕声在上述联系单上签字并盖有北企公司公章,白燕声并于2018年3月8日在上述联系单上写明“以上项目情况属实,至今未付款项,左权指挥,经办人白燕声”;庭审中北企公司对上述工作联系单的真实性认可,仅对2018年1月5日盖章的事实认可,但对2018年3月28日的书写内容不予认可,并认为是原告自己添加的,且在2018年3月28日白燕声只是宏达公司的工程师,不是自己公司的人员,其无权代理签字。

本院于2021年4月1日通过电话与白燕声联系核实,白燕声表示自己当时在北企公司负责基建事务,勘察合同是自己经手签订的,工作联系单上面的两次签字也是自己签字确认的,但是自己不愿意出庭作证,庭审中中地大公司对上述电话笔录的真实性及内容予以认可,北企公司对上述电话笔录的内容不予认可,认为白燕声无权代表公司签字,并主张其应该出庭作证。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通过电话与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工作人员李宝奇联系核实,李宝奇表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勘察合同以及勘察报告跟自己单位没有关系,自己记不清楚当初是否参考使用了涉案勘察报告。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勘察报告(初勘)、勘查成果资料交付单、工作联系单、工程勘察报价单、《昌平新城马池口村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方案》、京发改[2014]2208号立项批复、证明、支出凭单、身份证复印件、协议书、工商查询信息,本院电话笔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中地大公司与北企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地大公司主张的债务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北企公司能否以此作为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根据中地大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工作联系单,中地大公司曾于2018年1月5日、2018年3月28日向北企公司催要过勘察费,且北企公司当时的业务经办人白燕声对该笔债务予以认可,现中地大公司于2021年2月15日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因此,本院对北企公司以所欠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中地大公司主张北企公司支付勘察费,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北企公司辩称中地大公司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北企公司对于工作联系单中白燕声于2018年3月28日书写的内容不予认可,并认为该部分内容是原告自己添加的以及当时白燕声已从公司离职其无权代表公司的辩解,本院认为白燕声作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以及勘查成果资料交付单的签字经办人,中地大公司作为善意的第三人,无从知晓白燕声是否已从北企公司离职,其有理由相信白燕声的签字确认行为及于北企公司,且北企公司对其辩解未向本院提交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辩解不予采信,关于北企公司辩称的中地大公司提交的勘察报告对其没有用处也不能成为其拒付工程款的正当理由。综上所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北方企业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中地大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勘察费536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0元,由北京北方企业集团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振祥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