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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25民初3320号之二
原告:***,女,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扎兰屯市,现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宗坤,山东誉实(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誉实(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阳光天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西庄村3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阳光天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鲁1625民初33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北京阳光天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北京阳光天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将200万元保证金转至本院,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京阳光天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阳光天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