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阳光天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阳光天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民初2444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阳光天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西庄村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590697513K。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阳光天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阳光天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鲁1602民初2612号。因北京阳光天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均不服滨州市滨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滨区劳人仲案字[2021]第8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故应将本案并入(2021)鲁1602民初2612号案件,与该案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1602民初2612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魏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