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667号
原告:***,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53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阳光天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西庄村3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怀柔北排水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天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怀柔北排水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