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沃尔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优顿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沃尔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81民初2056号 原告:江苏优顿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珥陵镇丹凤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NWYBB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曲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曲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沃尔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通州工业开发区光华路16号(北京方和正圆商贸有限公司)综合楼A栋A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0678335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优顿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沃尔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之间的纠纷得到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优顿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2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合计53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