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民辖终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安宁大街66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云桥636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电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视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293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宁夏电信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29357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并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指一般侵权案件,不应作扩大解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自然人、法人民事权益等一般侵权案件,特别是指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以及企业名誉和商品信誉等纠纷,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不属于上述案件的范畴。2.涉案侵权行为并非完全发生在信息网络内,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对涉案赛事的观看,必须先安装宁夏电信公司的机顶盒、调制解调器、宽带等设备设施,且必须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被诉侵权行为并非完全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不能将侵权结果发生地扩大解释为被侵权人住所地。二、一审法院并非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1.被诉行为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没有任何关系,取证设备的安装、调试和录制均在银川市,浦东新区并非侵权行为实施地。2.IPTV业务范围仅限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上海市无法接收宁夏电信公司的IPTV的信号,浦东新区不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三、本案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符合“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确定管辖法院的基本原则,严重损害宁夏电信公司的诉讼权利。四、本案由西夏区人民法院管辖能够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综上,本案应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咪咕视讯公司答辩称,一、本案系因信息网络内侵权行为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住所地系侵权结果发生地,属于侵权行为地之一。一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一审法院针对涉IPTV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案件作出的在先裁定,均支持了咪咕视讯公司的上述观点。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宁夏电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本院驳回宁夏电信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中,咪咕视讯公司主张其经授权,取得了2020年欧洲足球锦标赛赛事节目及承载赛事节目之信号在电信运营商领域的专有许可,并享有在电信运营商领域内的独家版权分销代理权。宁夏电信公司作为“宁夏电信IPTV”平台的运营者以及经营者,未经授权擅自向其用户提供被诉赛事节目和节目信号的IPTV服务,损害了咪咕视讯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有序的市场秩序和良性的竞争环境,构成不正当竞争。尽管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宁夏电信IPTV”平台为载体实施的,但电信IPTV的运营不仅具有地域性,且在特定运营区域内亦需要具备特定的设备才能收看到区域内电信IPTV平台提供的内容,上海市是无法接收到“宁夏电信IPTV”平台提供的节目和信号的,因此,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侵权结果发生地亦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由于上海市并非宁夏电信公司运营的“宁夏电信IPTV”平台所覆盖之区域,以咪咕视讯公司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没有事实依据,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宁夏电信公司位于银川市**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对**区内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有管辖权,而本案中咪咕视讯公司诉讼请求所涉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6万元,故对宁夏电信公司主张本案应移送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宁夏电信公司上诉请求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2935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杨 韡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沈仕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