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5民初207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7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泽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
被告:湖北海傲森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卧龙张三合村三组综合楼4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浩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雄楚大道888号金地雄楚1号一期商2栋18层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海傲森科贸有限公司、湖北浩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