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3民初2744号
原告:北京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西江头村徐家胡同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3238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北京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牛板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1100000933826。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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