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财保330号
申请人:北京弘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通州工业开发区光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众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洛川县惠万家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西部农资城11号楼北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北京弘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川县惠万家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1280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北京弘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12800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弘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洛川县惠万家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中1280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晋 怡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