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弘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区长沟峰伟水泥制品厂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5889号
原告:北京弘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通州工业开发区光华路16号(北京方和正圆商贸有限公司)综合楼A栋五层511号。
法定代表人:宋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必胜,北京首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青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4440。
法定代表人:李广田。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长沟峰伟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北正村。
经营者:孙宏伟。
第三人: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智德北巷5号8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冯立钧。
第三人:朱春来,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北京弘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青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长沟峰伟水泥制品厂、第三人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第三人朱春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弘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日以双方经协商达成还款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弘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弘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立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