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50099号
原告:***,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
原告:***,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
被告:中福兴源(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弘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通州工业开发区光华路16号(北京方和正圆商贸有限公司)综合楼A栋五层5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弘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