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鹏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高迪领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大鹏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2400号 申请人:陕西高迪领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高庄镇原点新城进口石材城斜排第2001号(孵化器5-10001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大鹏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营村委会东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高迪领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鹏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高迪领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大鹏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262元或等值财产,并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高迪领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大鹏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3262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